长沙离婚案件案例:【案例】蔡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破裂,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署离婚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妻子赵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在场,但丈夫没来!丈夫的朋友解释说,丈夫蔡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来代签离婚协议!这样做可以吗?【离婚律师解析】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不能让别人代办.
【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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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有质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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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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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案例】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
【案例】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仍有可能是双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