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面、多层次、效率高的法律服务,形成了“野旷”在政府法务、金融、房地产、涉外、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医疗等法律服务领域彰显成效,从而实现“专业、诚信、非常好、效率高、一切为当事人”的初心!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两拥护”基本要求,做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者而不懈努力【离婚律师解析】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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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可由于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该怎么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离婚呢?【离婚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案例】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仍有可能是双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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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案例】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
判决要点: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合同,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是,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而取得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可以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后设立的不动产诉讼债权的执行。案由:张红英与万仁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层人民法院(2017)民终42号]!【离婚律师解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宋某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支持!假若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法院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