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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刑事案件辩护_资深法律服务-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称:择流刑事案件辩护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9999
  • 保质/修期:5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0-01-15
产品说明

我们是坦诚的,我们坦诚面对法庭。我们是信仰法律者,对法庭保持尊敬是这种信仰的体现,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我们不仅遵守法院的裁判规则,遵守法官的指示,还以诚实和坦率面对法庭。虽然在一些情形下,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我们可以不披露某些信息;对于于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我们也有权避而不谈或削弱消弭其重要性;但是我们从不为了胜诉,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

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理性参与庭审。在法庭审理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常常主动地和公诉人展开争辩,我们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辩驳慷慨犀利、神态从容淡定。我们要求自己要善于对公诉方的证据和论证提出恰当的质疑,要通过有理有力的论证说服法官使被告人有权利获得一个无罪或罪轻的判决。我们渴求在公正的法庭上赢得理性的胜利。

我们有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我们深知,在和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前沿的权利斗士。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要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辩护律师并非在抗拒对罪恶的制裁,我们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属于嫌疑人,这些权利也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

使徒保罗说:“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杆直跑。”刑事辩护律师的标杆就是捍卫公民权力,我们今生注定向它直跑。我们跑过的道路终将立起,成为法治的一支擎天大柱。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当事人感激的絮语、旁听者压抑着的兴奋、检察官敬佩的一瞥和法官赞许的目光。但即便没有这一切,我们依然有信心,我们的信心越过挫折、误解、委屈和贫乏,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信仰!

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但辩护律师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职责。对于一切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应该去积极取证,需要取证而“绝不取证”的辩护律师是不称职的。当然,对于可能让辩护律师遭受伪证罪不白之冤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者让家属带着证人去办案机关做笔录。开庭时,我习惯将一切对嫌疑人不利的言词证据证人申请到庭,律师的“当庭询问”往往能够协助法庭查明证人表述哪些是直接感知哪些是猜测。辩护律师严格履职,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切身感受到,律师的会见容易受到限制或剥夺。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则辩护律师的会见还相对比较容易,一旦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想要会见当事人就必须要看办案机关的脸色,目前刑事案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被滥用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恐怖活动,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有名刑事案件辩护,哪里有法律服务推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有名刑事案件辩护,有名法律服务,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因此,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择流律师,对嫌疑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是(1)无固定住处的;或(2)对于涉嫌危害、恐怖活动,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但实践中存在嫌疑人因为涉黑,当地看守所因为空间有限而被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后,辩护律师想要会见当事人就必然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涉嫌“危害、恐怖活动”律师会见嫌疑人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对于涉黑案件刑诉法并没有这一规定,因此辩护律师只要凭借三证就应当安排会见,不论嫌疑人是在看守所抑或在其他地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面对这种办案机关不守法的举动,辩护律师就必须要不断地提出要求,或向上反映,尽最大努力,充分行使会见权。不能因为受到限制或存在困难就放弃自己本应当享有的会见权,否则就会被进一步吞噬。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享有阅卷权。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存在被限制的情况,或者某些律师因为赶时间等原因没有充分阅卷。如某法院法官对律师说:“这个讯问同步视频你只能在这边看,不允许拷贝。”律师说:“为什么不能拷贝,刑诉法规定我们有阅卷权。”法官说:“不要跟我说刑诉法,有名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辩护价格相关,我比你懂,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不让你拷贝。”律师说:“那到底是你们内部规定大还是刑诉法大。”最后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才拷贝了讯问视频,但却加大了律师成本,多跑了数次才阅卷成功。

虽然不能完全听信于嫌疑人的辩解,但作为对嫌疑人负责任的辩护人,必须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意见,但不能偏信。将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与案件证据相结合,如果可以印证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其所言,如果内容不一致,就需要仔细观察并要核查,必须本着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侦查阶段律师即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和家属的陈述是律师获知案情的主要渠道,虽然不能全信一方片面之词,但是必须要全面听取,方能对案情有个基本的把握,对辩护有个初步的方向。不能因为嫌疑人已经被立案,就对他抱有偏见,认为他所说的每一句都是假的,也不能完全相信。将信将疑的态度对待当事人的辩解是最合适不过。

对于当事人所涉嫌罪名的所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要有充分的认知,不要求事前全部掌握,但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就必须要全部查阅和理解,从中寻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在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和当庭辩护词中充分体现。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存在一定区别,其刑法理论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空间,如果将刑法理论上有价值和新颖性的观点当庭予以发表,可以吸引各方的关注,也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和目光。

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要在工作中保持不断学习的态度,学习刑事法律和刑事理论,肯定是百利而无一害。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经常看到某些辩护律师写的辩护意见非常“简洁”和粗糙,一页纸就可以解决一篇辩护意见,其中的话语表述非常生活化,不具有法律专业性。我们将这种律师称为“油腻律师”,非常圆滑,工作重心不在办案,也就不可能写好辩护意见。

其一,辩护意见要有充分的法律规范作为论证基础。其二,要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将案卷材料中有利的供述、证言、陈述等引入辩护意见并标注具体的来源和页码。其三,有充分的学术理论作为价值引领。即在辩护意见中要充分说理。法律规范在于论证结论的合法性,学术理论在于论证结论的合理性。法律和学理的区别在于是否予以规范化,法律规范也是有学理作为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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