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期间条件!由于竞业禁止义务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因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该行为发生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起止期限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这项义务及于于董事、管理人员担任其职务的整个期间。3、行为条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公司机会,是指董事及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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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监事依法不能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所以将其排除在外.而且与《劳动法》中所称职工的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同!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1、主体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于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此违反本义务的主体也只能是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该类人员直接受托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并负责执行公司的重大事物,他们的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因此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包括自己经营也包括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4、结果条件。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强调竞业行为对公司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要求必须是现实的损失,损害后果并不是承担竞业禁止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对其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影响,就可认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其所任职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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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那么竞业禁止义务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直接关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董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力图从多个方面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其中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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