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家庭子女数目减少、劳动节省型家电设备的普及使得家务变轻后,家庭成员的平等性就变得重要起来!西方的法律改革在子女的监护权方面也体现了这种社会变迁!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子女法律改革法》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这一法律也要求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为小孩的利益行使家长权利!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大体如此规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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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权是家父权的延伸,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来进行的。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时,的确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个人利益的维护!而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又直接关系到一国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