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权是家父权的延伸,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来进行的.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时,的确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个人利益的维护!而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又直接关系到一国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我司主营法律服务领域的企业,主要以监护权为主要产品,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更多产品信息详情请上http://langyaolvsuo.com/查看。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愿与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合作、共创双赢、共创精彩明天!
争夺孩子监护权律师事务所
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