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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律所_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称:纠纷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25853
  • 保质/修期:1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1-05-30
产品说明

  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

  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

纠纷律所

  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11月,是经过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位于美丽的泉城济南,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写字楼A座16层,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隔路相望,拥有三百多平方米的现代办公场所,为律师与客户的交流提供了方便舒适的环境!事务所秉持“诚信、专业、严谨、务实”的执业精神,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劳动、税务、医疗、交通、保险、外贸、海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山东华牧天元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签署顾问协议,聘任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华牧天元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随着我所法律服务不断精进,越来越多的顾问单位与我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本次顾问协议的签署表明我所在新三板、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方面具有扎实的大型集团企业合规能力的法律服务团队。我所自成立以来先后与多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团公司、民营企业等多家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随着我所的“朋友圈”不断扩大,我所的法律服务产品在每一次负责的法律服务提供中和每一次当事人认可与信任中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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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

   公司是一家以法律服务为主的企业,主打纠纷,更多产品详详情请拨打电话:13361001908主任 或到访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期待与您一起合作共赢,在追求低价格高效率,快速度的同时,更注重质量的保证,努力为客户做好每一件产品,做到在成长中求发展,始终保持一种尽善尽美的工作态度,满怀希望和热情的朝着目标努力。

感情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反思一下究竟问题出在哪里,以后尽量避免吧。然后针对问题找出合适方法。一冷处理,等一段时间再处理,等大家都冷静下来都有理智时再沟通和解。二找人去帮忙,说说好话或者你不方便传达的话。
商业秘密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商业秘密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它具有知识产品的某些特征,但与那些依知识产权法可获得保护的著作、发明创造、商标不同,它不属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列。为维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通过签“限制竞争”条款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有体现,但由于法律关系调整角度不同,因而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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