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利息借期内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释4]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管辖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借款官司
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还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