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
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
类*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
、通信信息、计算机*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
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
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
、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
、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
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梁先生:13718428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