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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公司注册 专项审批 *注册 企业年检 企业变更 商标注册 ……
服务范围: 全福田 全罗湖 全南山 全宝安 全龙岗 全盐田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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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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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 25149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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