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成员国应将其*实施本指令*1条所述程序的机构及其所*的任务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给这些机构*编号,这些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这些机构的名称及其*的编号和具体任务清单,并确保*更新该清单。
2.成员国应按附录Ⅺ提出的准则*机构。符合依据协调标准转化的*规定的准则的机构,可推定为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3.如果发现某一机构不再符合本条第2款所述的准则,*了该机构的成员国应撤销这一*,并立即通知其他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4.*机构和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共同协商确定附录Ⅱ~附录Ⅵ所述的评定和验证工作的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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