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