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11月,是经过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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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共同债权债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11月,是经过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位于美丽的泉城济南,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写字楼A座16层,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隔路相望,拥有三百多平方米的现代办公场所,为律师与客户的交流提供了方便舒适的环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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