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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

自考有统一的办理毕业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到别的省市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目前,全国尚未作出统一规定,考生可向所在地(市)或省级自考办咨询,按其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考手续。省内转考的手续各省不尽相同,一般是向所在地(市)自考办提出审请,经省级自考办批准或备案,准销旧准考证、换发新证,然后到转入地(市)继续应考。跨省转考,应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原省级自考办将考绩档案转出、注销原准考证,然后到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办理转籍档案转入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继续参加考试。继续考相同专业的考生,原考课程的合格成绩全部有效;转入省没有开设原考专业或本人需要报考其他专业者,按改报专业办理有效手续,原考课程的成绩合格按改报专业的规定执行。

报考成人自考

考生要跨考其他专业或者停考本专业再报考其他专业,不再用办理新的准考证,只需填写《报考课程卡》,即可参加另一专业课程的考试。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有部分课程为实践性环节课程,对这类课程的考核为实践环节考核,是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一般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对课程考试及格率不进行控制,只是组织命题专家根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要求并依据指定的学习教材,参照一般高校的水平来组织命题。

参加成人自考

自学考试的课程学习包是借鉴国内外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特别是开放教育的经验,结合我国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广大考生的需要研制而成的自学媒体。内容完整的课程学习包包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自学考试教材、自学辅导书、同步练习册、音像制品和活页教材。目前已有部分课程有了学习包,并在全国范围内向考生供应。准备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首先要全面了解当地已开考哪些专业,详细了解自己感兴趣的专业的层次、要求及课程设置等,结合自己的工作、兴趣、文化层次、学习能力等,自愿报考专业。一般来说,应先报专科段,后报本科段;报考课程建议按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顺序报考。

成人自考报名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检验应考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标准。各门课程考试是标准参照测验,试题根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制,评定应考者对课程所要求内容的掌握水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科段一般有多少课程,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一般专科专业的考试课程不少于15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

自考报名费

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成人自考报名

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自考报名

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成人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自考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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