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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质

房地产资质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三)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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