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那么竞业禁止义务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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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包括自己经营也包括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4、结果条件。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强调竞业行为对公司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要求必须是现实的损失,损害后果并不是承担竞业禁止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对其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影响,就可认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其所任职公司的侵权!
在这三部法律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不言而喻不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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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直接关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董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力图从多个方面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其中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一种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