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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男。原告:李某之长子(系原告李某之长子)。原告:李某之次子(系原告李某之次子)。原告:李某之女(系原告李某之女)。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山东某医院消化内科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律师。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与被告山东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及其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3193元(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鉴定后变更);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0元、丧葬费26230元、护理费3200元、死亡赔偿金258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342030元,原告方要求被告按照30%责任比例承担,共计102609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诉讼法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死者杨某为做食管静脉曲张手术,到被告处治疗,并于2015年1月9日由被告行内镜下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胃底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术,术后,自2015年1月10日15时许,死者杨某开始发烧,1月11日凌晨4时家属发现杨某昏迷,但是,被告除了为死者进行脑部CT检查外,并未采取其他积极治疗的手段,最终导致患者杨某2015年1月16去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及时、完善的诊疗义务,严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重大的过错,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亦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但终因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希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后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XXX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明确,但是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因此,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因素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本质性因素,本例肝性脑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一旦发生,即便是得到及时、积极的医疗干预,死亡在较大程度上属于难免。故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回复函,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原告方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反驳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回复函,且该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共同同意,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双方提交的某医院住院记载,2015年1月6日患者杨某入住被告某医院东院消化内科,门诊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2016年1月9日在局麻下为患者行胃镜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治疗术,2016年1月11日因患者昏迷、严重感染伴电解质紊乱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2016年1月16日凌晨1:07患者杨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另查明,患者杨某,出生时间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原告李某与患者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原告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患者杨某之父杨某某已经于2013年去世,患者杨某之母于2015年8月去世。

合同

合同管理(商业领域用语)合同管理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虽不等于法律,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受经济和刑法法则的约束,合同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是法学、经济学理论和管理科学在组织实施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在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八十年代前人们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们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近十几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它将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向新阶段。供应商分类编辑(SupplierClassification)合同管理供应商(supplier)很多,但不一定每一个都应签订合同。因为签合同费时费力,要考虑投入产出比。所以公司一般与公司作用重要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这种供应商在美国讲就是UnderContract,意即有合同主导双方关系,是衡量供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这类供应商要么采购金额大,要么有关键技术,要么竞争对手少。从采购金额上讲,帕累托原则是一个很好的尺度:20%的供应商往往占掉80%左右的采购额,那么这20%的供应商就是签合同的对象。根据对公司的重要性,供应商可分类为战略供应商(StrategicSupplier)、优先供应商(PreferredSupplier)、待定供应商(ProvisionalSuppliers)、消极淘汰供应商(PassiveExitSupplier)、积极淘汰供应商(ActiveExitSupplier)和身份不明供应商(UndeterminedSupplier)。这些定义要在专文中说明。战略供应商和优先供应商是签订合同的重点对象。合同起草编辑合同管理(ContractCreation)公司大了,管理供应商的人多,一定要有标准的合同文本。但供应商那么多,情况各异,所以标准文本不能定得太死,要有个浮动范围。可由专人收集以前合同谈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负责人、律师的意见,规定哪些条款变动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谈判,哪些则不能变动。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供应商管理经理可加入与特定供应商有关的内容,这样就产生合同的初版。要注意的是,做为采购方,应尽量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有些供应商会推荐自己的“标准文本”。用本公司的文本,起点就高,就顺着自己公司的思路。

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就"律师"的任职资质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李安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11月5日上午,济南市律师参加了12348热线和值班会议,济南市司法局、局长谢圣仁参加了会议。会议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提高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参加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律师积极参加12348热线值班,要求很多律师提高站位,切实提高参加热线和值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议评选和表彰2020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评价2020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自12348热线值班开展以来,我的律师承担了社会责任,2年前组织了约20名律师积极参加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我通过岗前训练、定期研究等方式切实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在今年的新冠疫病期间,我们的律师也为很多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充分体现了我们律师的专业能力、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挥律师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为依法治国增添砖块。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李安南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等。现已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承诚信、勤勉、厚德、务实的执业理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20年8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金融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丰富经验,成功入围济南历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法律服务合作商遴选库名单。济南历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济南市历城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亿元。根据政府赋予的功能定位,主要负责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咨询、管理及运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资授权的国有产权经营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业务。本次成功入围,体现了历城金控集团对我所的认可和信任,也为我所在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金融投资等业务领域的深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我所将由主任律师牵头,相关专业领域的精英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精神,尽心竭力,以开创性、建设性的服务,快速地完成金控集团委托的工作,为金控集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作出积极贡献。

公司法律师

近年来,随着济南高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为深入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济南高新法院采用了特邀调解制度,组建特邀调解组织,不断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律师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参与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鲜明的优势,是“繁简分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有助于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质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李安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执业以来,本着客户权益巨大化的执业理念,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李安南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每年均免费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并且响应山东省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号召,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了一致好评!

律师

李安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自执业以来,本着客户权益巨大化的执业理念,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李安南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每年均免费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并且响应山东省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号召,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了一致好评!执业领域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成员50余人,数位律师拥有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从事政府法制、审判、检察的相关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及深厚的政府和社会资源。本所设有金融证券部、民商部、知识产权部、刑辩部、房地产部、公司业务部、政府和行政法律部、涉外部等业务部门,为数十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项目法律顾问。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秉承“谨慎勤勉,和而不同”的经营理念,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我们的勤奋、智慧和责任为保障,坚持“专精”的市场定位,实行专业分工、团队协作的服务方式,在重大诉讼案件和重大非讼项目中展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专业水准和创新性,专业声誉受到客户及业界的广泛认可。经不断的市场开拓,本所目前已拥有众多而稳定的客户群,遍布山东省乃至全国各个地区,包括政府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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