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入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当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营业活动时,公司有权将其营业活动视为本公司的活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种对公司权益的保护称为归入权,其行使条件是义务人因竞业行为获得收益,但并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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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仅经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以及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即通和控股的同意,而且也已经经过了通和控股中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所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通和控股及其股东的利益!本院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与此相应,实施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同日废止.
一、什么是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那么竞业禁止义务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包括自己经营也包括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4、结果条件!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强调竞业行为对公司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要求必须是现实的损失,损害后果并不是承担竞业禁止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对其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影响,就可认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其所任职公司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