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2%,而技术*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可以做到8%,这样企业所得要可以多的扣除,减免力度加大。
3、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