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
7、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实施)?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3年。
10、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